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 权 名 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新增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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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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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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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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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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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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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并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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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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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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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1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 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3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33 |
县交通运输局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而增加 |
34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伪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
因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增加 |
35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
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而增加 |
36 |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数据检查 |
行政 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因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增加 |
37 |
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而增加 |
38 |
县科经委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明确为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
39 |
县商粮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
行政 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明确为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
40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明确为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事项 |